因不满“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北京市的张女士将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3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张女士的代理人、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惠定表示在“预料之中”。3月23日下午,张女士委托谢惠定提起上诉。
“这是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有普遍意义。”谢惠定说。
每次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
张女士是移动多年的用户,使用全球通88元系列套餐中的58元套餐。该套餐属于后付费套餐,即本月实际产生的话费额到次月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2010年12月17日,她到金融街营业厅打印了一分2010年11月份的话费账单。账单显示,本地通话费为39.33元。
从账单可以看出,移动的计费方式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月结月交,但本月通话总时长按次累加计算,每次通话时长不足一分钟的均按一分钟计,每通一次话计一次费用。
账单同时显示了每次通话的实际时长。经计算,张女生11月份本地通话的实际累计总时长为398分钟53秒,但移动却是按照457分钟的通话时长计费。
“对这一部分多出来的通话时长,移动没有提供服务,却进行了收费,这是不合理的。”谢惠定认为。
对此,张女士多次拨打移动客服电话10086并前往北京移动宣武门客服中心,要求出示相关的收费依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为此,张春华将移动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当月多收取的通话费用共计11.02元。
已成全行业标准?
电信其价格和收费行为由《合同法》、《价格法》和《电信条例》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等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第八条规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谢惠定认为,移动实际采取的按次计费,每次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既未得到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认可,也未进行明码标价。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而移动北京分公司共向法院提交了5份证据。
份为工信部2003年颁布的《公用电信网见互联结算及中级费用分摊办法》(节选),其中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移动北京分公司以此证明该计费方式是“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计费标准”。
另三份证据分别为《关于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节选)、《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联通(600050)CDMA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共同证明此收费方式“是目前各电信企业均执行的通话计费单位,已成为行业标准。”
后一份证据是《关于同意移动北京公司新88套餐资费方案的批复》,证明“我公司对原告的计费依法进行了备案,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收费、乱收费的情形”。
判决争议
谢惠定认为,被告部分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此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虽然各份文件都有“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的表述,但并无“每次通话计一次话费”的表述。
谢惠定表示,原告并没有否认“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所谓计费办法,而是“每次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
“消费者消费多少就支付多少费用,这是很简单明了的道理。”谢惠定说,同样作为公用事业的自来水以吨为计费单位、电以度为计费单位、天然气以立方米为计费单位,并不是用一次水、用一次电、用一次煤气,不足一吨就按一吨、不足一度就按一度、不足一立方就按一立方计费,而是按月计算总使用量后进行计价计费。
据此,谢惠定认为,按照“不足一分钟按照一分钟计算”的要求,原告11月份的通话时长为398份53秒,“53秒不足1分钟,就按1分钟计算。据此,原告11月份应当缴费的通话时长为399分钟。”谢惠定按这个算法初步推算,“每个移动用户的不合理付费约占总额的10-20%。”
据移动发布的2010年业绩公告显示,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4852亿元,用户总数达到5.84亿户。
不过,法院并未采纳原告的主张。判决书称,“双方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电信服务,原告应交纳相关费用,现原告认为被告的收费标准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谢惠定称,在与主审法官沟通时,法官说了一句内涵丰富的话:“涉及到那么多人啊!”
他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非常简单含糊,不能令人信服。”3月23日下午,他提交了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