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王峰看到某通讯服务运营商新推出了3G上网服务,花3762元可以在该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嘉定营业厅购买一台戴尔某型号随e行G3上网笔记本。工作人员表示,3G业务为该公司推出的一项新业务,公司将随商品赠送600元话费和1500元上网费。王峰一心动就买了下来。
然而,使用过程中王峰发现网速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快,甚至时常出现断网现象,须关机重启才能再次上网。王峰将该上网本移至其他地方时,发现其他地方均能流畅上网,唯独在家中信号较差。
经投诉,运营商派人至王峰住处进行技术测试,该上网笔记本无质量问题,只是由于原告所住区域3G网络信号较弱导致断网。但王峰坚持要求运营商退还从7月份至今的上网月租费,但遭到拒绝。
之后,王峰诉至嘉定法院要求该运营商履行退货手续,返还其货款3762元,扣除购买时赠送的600元手机话费,王峰要求运营商返还3162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查档费40元。法庭上,王峰认为,其在购买时,被告未告知其网络服务存在瑕疵,存在欺诈行为,坚持要求被告退货返还货款。
3G运营商:新开发项目有待完善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上网本是该运营商与多家知名厂商联合推出的新型笔记本,它内置了3G通信模块,通过内预装软件即可无线上网。
运营商则辩称,其公司出售的上网本质量合格,信号不好是原告对其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争议,原因只是由于原告居住的地方信号较弱所致,无线网络具有移动性,该上网本在原告家以外的其他地方均能流畅上网。且公司为该上网本提供的3G无线网络服务属新开发的服务项目,今后也将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该项服务,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调解不成。法院:
瑕疵在合理范围内
法院认为,王峰向通讯服务运营商购买的G3上网本无质量问题,只是被告提供的3G网络服务时有断网,原告以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