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先生在五莲县某公司办了电话业务,办理时按照协议规定一年内套餐低消费300元/月,一年后牟先生到营业厅办理了低消费146元/月。进入2012年,因牟先生业务量减少,每月低消费不到146元,于是他想再次更改套餐。
他多次到营业厅要求改套餐,工作人员以其办理靓号为借口不给更改。牟先生无奈之下到五莲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请12315申诉举报中心帮助解决。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此公司,此公司业务负责人称,该客户用的是靓号,在办理电话业务已签协议,因顾客电话尾号带有“777”,属靓号业务,所以不给更改套餐业务。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合同与协议上都没有规定靓号必须消费金额,当时只是口头约定。经工作人员的调解,该公司于今年3月12日为牟先生办理了低消费,由146/元月调到了46元/月的套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