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Virtual Network Operator),是指依靠租用传统电信运营商的通信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的新型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一般拥有某种或者某几种能力(如技术能力、设备供应能力、市场能力等),在租用基础通信资源之后,根据自身主营业务优势对通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终以自己的品牌、自建的客户服务系统,向消费者提供通信服务。传统电信运营商按一定的收益分配提成,把部分业务交给虚拟运营商去发展,在获得收益的情况下缓解营销成本压力,同时节省出更多资源去发展自身核心业务。
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与移动网络运营商(MNO)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避免了大规模的资本沉淀,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规模也因此而大大降低,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基础设施投资要低得多,无须投资昂贵的无线电设施(如基站系统等)。
2、在正常情况下,虚拟网络运营商的边际成本(Net Margins)要低于移动网络运营商,投资回报率有可能超过网络运营商。可见,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主要成本来自网络容量租赁费用,而后者又同终用户的数量密切相关。
3、因为需要向网络运营商支付高额的网络容量租赁费用,所以.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变动成本要比网络运营商高得多,在运作的初期必须尽快大规模发展用户。
4、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无须支付无线电设施的维护费用,降低了固定成本在整个营运中的份额,完全可以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