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
1.电信的“套餐转售模式”:要求合作的转售商租用其计费系统,转售已有的电信套餐,但允许转售商在电信套餐的基础上叠加自身产品或服务。因此虚拟运营商在选择套餐/产品上没有自主权且缺乏基于租用的电信系统开发自身产品服务的能力。
2.联通的“资源池模式”:将语音、数据流量、短信等基础服务批发给移动转售商,转售商再自行打包产品服务并销售给终用户。在这种模式下,移动转售商在业务套餐等方面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同时可结合自身特点开发增值服务,针对细分市场和特定用户提供更多可选的差异化服务。
3.移动的“互补性模式”:通过灵活的打包、模组、流量池等自费模式,重点选择与其业务互补性明显的合作伙伴,提供系统自建或租用等方式重点开展丰富的移动互联网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移动转售商在套餐资费的选择和组合上拥有更高的灵活性,同时结合已有的互联网业务特性,可快速地开发更丰富、更精细化的定制化服务。
传统运营商长期在通信行业内占据垄断的地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能力。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目前国内的网络运营商还坚持着全业务运营的做法,不仅在基础业务中进行全面的竞争,在增值业务市场内也发挥着领军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竞争格局不利于增值业务的快速发展,传统运营商将逐渐退缩至网络维护和建设领域中,但在目前,传统运营商在增值业务的运作上还具有专业的优势和权威的竞争能力,虚拟运营商的出现还不能完全替代传统运营商的这一部分职能,所以,传统运营商在增值业务领域内参与经营和竞争还是非常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