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Virtual Network Operator),是指依靠租用传统电信运营商的通信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的新型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一般拥有某种或者某几种能力(如技术能力、设备供应能力、市场能力等),在租用基础通信资源之后,根据自身主营业务优势对通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终以自己的品牌、自建的客户服务系统,向消费者提供通信服务。传统电信运营商按一定的收益分配提成,把部分业务交给虚拟运营商去发展,在获得收益的情况下缓解营销成本压力,同时节省出更多资源去发展自身核心业务。
1.在短期来看,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性要远大于竞争性。道理显而易见,一开始就选择公开的对抗,即使有另外一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作为后台,也并非明智的市场策略,毕竟无论网络、定价权还是结算权都还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手里。此时虚拟运营商作为电信业务转售既没有品牌也没有市场认可。
2.在中期来看,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属于合作性的竞争,主要将会表现在特定的细分市场上,直接争夺用户的场面将会时有发生。但是此时合作还应该是主流声音。此时虚拟运营商已经开始在细分市场建立了自己的品牌,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
3.在长期来看,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属于竞争性的合作。随着品牌和市场地位的建立,虚拟运营商已经相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形成了自己的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虚拟运营商具备了在特定细分市场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全面争夺用户的基础。
按照上面的虚拟运营商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长期潜在的竞争对手,基础电信运营商始终是虚拟运营商不可绕过去的直接也是有力的特殊竞争对手。
而在虚拟运营商之间,由于一开始彼此具有不同行业背景,并已经在原来的行业建立了自己的行业市场地位,所以虚拟运营商们初始的关系式合作性大于竞争性,但是随着本行业资源优势的边际效应递减,原本泾渭分明的市场边界可能发生交汇从而虚拟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开始变得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