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先生诉称,2011年12月,他与前妻黄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婚后以黄女士名义购置的一辆轿车归项先生所有。因当时该轿车已抵押给债权人,故继续登记在黄女士名下,黄女士承诺两年后过户给他。可两年后,他如期履行了还款义务,车辆抵押权解除,黄女士却拒绝按约定将车辆过户给他,他因此起诉要求黄女士配合自己过户。
开庭时,黄女士认可协议内容,也同意将车辆过户给项先生,但是不同意将车牌过户。法院认为,诉争车辆依约应当归项先生所有,车辆号牌作为车辆的附属物,应当一并交付项先生所有,密云法院判决车辆及号牌都属于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