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王某、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据查: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胡某、王某、刘某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曾某的身份及手机信息,并用曾某的名字办理了假身份证和假军官证,然后利用伪造的二证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银行短信提醒业务。
2月22日上午,三被告人通过电脑群发软件向曾某139号码的所有好友发送了诈骗短信,内容为:早上办事,急需3万资金,请速汇款到我工行账号曾某621226XXXXXXXX。9时许,曾某的好友被害人张某收到了诈骗短信,因平时关系不错,张某没有怀疑短信的真实性,立即给曾某的账号汇去30000元,随后胡某的手机号收到了到款信息,3名被告人在工商银行将30000元钱取走,每人分赃10000元。后被害人与曾某联系发现被骗,报警而此事案发。
因三名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30000元赃款,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赃等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