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刘某有一辆无牌“黑车”。3个月前,刘某为出外办事,找我想借汽车牌照,我碍于情面将牌照借给刘某。刘某驾车途中,在遇到对面车辆会车时,操作不当再加上刹车失灵,将步行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落下了八级伤残。
因“黑车”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刘某又无力赔偿,李某要求我担责。我表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当时并没驾车,也没在车上”,从而拒绝了李某要求。请问,我是车牌所有人,应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英军律师:钟某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钟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不管钟某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钟某均难辞其咎。因为事实表明,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套牌行驶,钟某明知违法而为之;此外,钟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刘某开“黑车”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却仍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刘某套牌行驶,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综上所述,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基于刘某无力赔偿的事实,李某有权要求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