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慈溪人周先生在宁波某4S店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当天即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领到了一张临时车牌,有效期至2013年7月10日。
10天后,周先生的车子在温州发生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
周先生解释,由于那段时间一直在温州做生意,没有来得及申领新的临牌。
7月17日,周先生又领取了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
7月23日,周先生把车子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第二天,周先生接到4S店电话,被告知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周先生的车损是4万多,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
十几天后,4S店通知周先生可以提车了。周先生刷卡付钱,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又过了几天,他接到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电话通知,理由是他在车祸发生时属于无牌上路。保险公司称,周先生的车在出险时既未登记又无临时通行牌证,属于无牌上路的违法行为。但周先生质疑了保险公司的“双重标准”。他说投保时车辆并没有临时车牌号,他仅提供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保险公司即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为什么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却又以没有车牌号为由拒赔?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与临时号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