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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销号退费需提供原始缴费发票?

中国消费网丨发表时间:2010-12-10丨访问量:945
[摘要]

  不管手机卡中预存有多少钱,如果你把原始缴费发票丢失,就难以办理销号退费。消费者感到纳闷的是,缴费记录移动公司也有,为什么非要消费者提供呢?针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位消费者遇到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反映——

  手机销号退费要提供原始发票

  哈尔滨市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是黑龙江省移动公司的预付费用户,她的手机卡是在几年前买的,由于平时业务繁忙使用频率高,她经常会定期向卡中预存话费,有时是到移动公司营业厅存,有时是在网上存。今年10月,张女士的朋友送给她一张另一家通信公司的手机卡,于是她决定销掉移动公司的号。由于手机卡内还存有大量余额,张女士便到黑龙江省移动公司办理销号退费业务,想把手机卡内的余额退回来。

  在办理销号退费过程中,黑龙江省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张女士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原始缴费发票或大于退款金额的现金预存款发票,否则不予办理。“这是公司的规定。”该工作人员称,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而且每笔预存话费该公司都要开据发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所以退费必须收回原始发票。如果用户不能提供发票,手机卡内剩余预存款只能转款,转款号码必须是本地移动公司的号码。

  对于黑龙江省移动公司的上述规定,张女士无法接受。张女士说,她的预存话费不是一次缴的,时间长久,发票早已弄丢,而且许多还是网上缴纳的,没有发票。“预存话费发票底联在移动公司,他们也有每次缴费的记录,完全可以证明金额和所有人。”张女士说:“钱是我本人的,而且是预存话费,还没有接受服务,我就有权利支配,这和个人隐私毫无关系。”张女士提出她可以把税费补上再办理退费,遭到对方拒绝。

  张女士对记者说,现在她的家人都在使用另一家通信公司的手机服务,无法转款,而且卡内余额较大,没有发票不能退费,又不能让这些钱白白浪费,就只能继续使用该手机卡。“如果消费者搬迁到外省或出国等必须销号,难道卡中的钱就只能作废或送人?移动公司这样的规定太霸道。”张女士说。

  记者调查——

  移动公司未明示有关规定

  11月10日,记者就张女士遇到的情况电话咨询了移动10086客服热线。该热线工作人员答复称,为了保护客户账户的安全,移动公司规定在办理销号退费时,客户若无法出据大于或等于手机卡内余额的发票,将不予退还话费,但可以将话费转移到其他移动手机号中。随后,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其他通信公司,联通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客户办理销号退费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电信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客户办理手机卡退网销号业务需提供大于或等于退款金额的发票,若没有发票可将剩余预存款转至本地电信公司的号码。

  11月11日,记者在黑龙江省移动公司某营业厅采访时,恰好遇到前来办理销号退费业务的王女士。王女士称,家里人都改用其他通信公司的手机服务,而她又无法提供发票,手机卡内余额无法退只能转到朋友的手机卡中。王女士认为,移动公司设立这样的门槛,目的是限制消费者不能随意转换通信公司。

  记者在营业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表示,在办理手机卡及缴费时,移动公司没有明示有关办理销号退费需提供原始缴费发票的规定,缴费后的发票一般不会细心保管。“提供发票才能销号退费的做法不合理。”消费者方先生说:“我平时都在网上缴费或者购买充值卡缴费,都没有发票,即便有时到移动营业厅缴费,也很少保存发票。实际上,消费者缴费拿到的发票是第二联,移动公司都留有存根,他们自己有发票,为什么还要让我们消费者提供,他们查查底子不就知道了。”

  黑龙江省移动公司在给记者的答复中称,《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据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该公司据此制定了上述有关办理销号退费的规定。

  专家观点——

  移动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立国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手机用户与移动公司属于平等主体,对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条件,应该明确于当初订立的合同中,如无明确约定,则用户在不拖欠话费的前提下,随时有权解除合同。移动公司提出销号退费的其他附加条件,实际上是无形中单方增加了合同另一方的义务,对于用户解除合同增加了难度,导致部分用户可能因为卡中的余款数额太小,嫌麻烦而放弃索要。这样的话,移动公司将占有这一部分话费,涉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消费者购买手机卡入网时,移动公司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手机用户预付费的方式,以及停止接受服务后,移动公司退还手机用户预付费的方式。移动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出约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预付费手机用户的缴费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预付费,在手机用户停止接受移动公司的服务的意思表示到达移动公司时,原通信服务合同解除。在移动公司对于不同的缴费方式(如网络)并不全部提供手机用户的缴费发票的情况下,在手机用户停止接受移动公司的服务时,在移动公司对于手机用户的余额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要求手机用户提供原始缴费发票没有法律意义。移动公司在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述附加条件,其本质上在于通过附加条件的方式,达到强制手机用户本人或话费被转移的用户必须在移动公司进行消费的目的,是一种软强制消费的霸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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