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司机,开车在工地拉渣土。今年1月12日凌晨,他驾车在广安门内大街被樱桃园大队执勤交警检查。交警发现,李先生的车辆尾号是9,而后车牌正好顺着9撇下来的那一竖缺了右下角,四边形的车牌也变成了五边形。
交警认定,李先生违反了禁止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当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2分。
李先生觉得很是冤枉。他表示自己开的是渣土车,车牌应该是和渣土碰撞意外折损的。而且他车身后方有清晰的放大车号喷漆,在这种情况下,他故意污损后车牌有什么意义?李先生抓住法律规定里的“故意”一词坚称,交通队无法证明他是故意污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那么,是否“故意”应该是谁来证明?又该如何证明?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给出了一个说法。
法院认为,李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责任。若他认为是他人所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交警发现污损号牌的违法事实发生在李先生驾驶的机动车上,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污损号牌的行为不是其本人实施,因此,樱桃园大队认定李先生故意污损号牌并无不当。
此案的判决结果给广大司机、车主提了醒,只要被发现有遮挡、污损号牌的事实,是否故意要由司机来证明,如果无法自证清白,就只能接受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