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下同)的;
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帖的;
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
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
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五、关于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是指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