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罗先生在网上买了一台华为手机后,发现手机里预先安装了大量不需要的应用软件,不见占用了手机的内存空间,还无法正常卸载,于是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宣判:判定解除罗先生与华为之间的买卖合同。
2015年2月14日,罗先生在华为的拍拍商店购得一台商品价款599元的华为手机。手机里安装了大量不需要的应用软件且该软件都不能正常卸载,导致他无法安装其他软件,因此认为华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罗先生还表示华为隐瞒了软件不能卸载的事实,构成了欺诈。罗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华为赔礼道歉,并通过安全技术手段删除原告所购手机里大量不需要的应用软件;返还原告商品价款599元;此外按照三倍价款赔偿原告1497元,并赔偿误工费、打印费5000元以及承担全部诉讼费。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用户的行为。因此,宝安区法院审驳回罗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罗先生又提起了上诉。
近日该案在深圳市中院终审宣判: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罗先生在一审庭审时被告方答辩之前已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审忽略了这一事实,仍按照原诉请进行判决不妥,于是判定解除罗先生与华为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手机,华为则返还购机款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