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
请各位电动车车主就近上牌地点为您的爱车登记车牌
(AM 8:00-12:00 PM 14:00-18:00)
吉公网安备 2201720200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