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Email等各类社交APP及移动支付软件成为人们生活、商业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朋友间价钱,微信上说一声,钱就到手了。不存在借条,所以难免在司法案件中,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近期,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下称《规程》),《规程》围绕互联网电子证据概念、类型、举证程序、要求和认证规则等作了详尽规定。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电子证据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如果不与时俱进、加以发展,反而会影响电子数据被采纳为证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据该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目前南沙法院受理涉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标的额逐年上升。
2015年和2016年该院商事案件涉及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数量为39起和44起,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约5%;2017年此类案件数量为101起;2018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量为98起。而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例更高,达到21%。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随着电子证据的互联网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形式也主要为微信、QQ、电子邮件、支付宝和短信。其中微信占比大,占所有涉及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聊天记录都当做证据的,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就尤为重要了,那么法官是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呢?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2.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3.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4.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