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3、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1、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2、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4、5、6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