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颜色、使用性质变更申请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4、车架号拓印一套。
5、单位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其复印件。
6、变更使用性质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7、车体广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
办理流程
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证件。
其它说明
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