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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三电”设施保护宣传月正式启动

集号吧丨发表时间:2023-05-17丨访问量:39
[摘要]温州市“三电”设施保护宣传月正式启动

护航亚运

“三电”先行

为进一步加强护航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三电”设施安全意识,5月17日上午,温州市公安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国资委、驻温部队以及市级各“三电”企业、管线协作组天然气、自来水、排水、油气管道等管线单位,在世纪广场举办2023年全市“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活动,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海严出席活动并致辞,同时宣布为期1个月的“三电”设施保护宣传月正式启动。

在为期一个月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将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宣传

1.安全防范宣传。通过现场宣传、电视媒体、自媒体、电视、军警民联合护线走访、有奖问答等形式,深入“三电”设施周边和线路沿线的施工企业、相关部门以及村镇、社区等区域开展宣传,切实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和能力。

2.打击整治宣传。集中宣传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等典型案件,以案析理、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3.法制教育宣传。大力宣传有关“三电”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通过此次“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三电”设施保护等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三电”等工作格局。

“三电”知识科普篇

“三电”知识案例篇

相关法律条例

《刑法》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具体活动详情请详询工作人员

*以上部分信息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国资委、驻温部队以及市级各“三电”企业、网络等,我们对文章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温州移动观点,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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