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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手机靓号 被告人认错不认罪

集号吧丨发表时间:2014-06-30丨访问量:257
[摘要]

    时间:2013年9月27日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案由:盗窃

    案情:手机吉祥号是一种稀缺资源,2012年,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唐某和某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的销售主管熊某瞅准这一“商机”,利用管理漏洞私自卖出6个欠费停机号,价格达20余万元,其中一个尾号为777777的号码卖出10万元天价。这些手机特号算不算财物、价值多少、电信公司的损失等问题成为该案焦点。

    案情回放

    利用漏洞倒卖靓号

    唐某原是成都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他所在的公司和电信公司是合作关系。2012年5月,唐某在清查欠费手机号时,发现了5个尾号连号的手机号,这些号码都比较早,没有实名登记,都是已经欠费超过两年时间。而对于这种欠费的手机特号,电信公司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于是,唐某盗用已经辞职的下属员工的工号,进入公司综合营账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并将153***99999、18**8888888、189**666666等5个手机号码的信息修改,卖给了太升南路的通讯商家。事后,警方查明这5个手机号一共卖了12.9万元。

    同年7月,唐某联系上电信公司销售主管熊某。在熊某的帮助下,唐某拿到了尾号“777777”的手机号。这个号码后卖给了外省的一个老板,谈妥价格10万元。可是对方拿到号码没几天,电信公司就发现了异常,对唐某私自过户的所有号码停用,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熊某主动投案。

    庭审现场

    构成犯罪还是违规

    法庭上,唐某辩称,根据电信公司内部文件,要申请连号的手机特号,其实并不简单。不仅要层层审批,且连号越多,需要审批的层级就越多。像他私卖的手机号,如果完全按正常程序,需要经过至少5道审批。

    而这种手机号码,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能够获得的。申请特号能够获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电信公司的重要客户,另一种是预存高额话费的客户。连号越多,需要预存的话费就越多,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唐某和熊某的辩护人提出,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2003年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用户号码资源未经批准,是不能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电信公司内部规定给手机特号划分等级,本身就违反法规。

    唐某的辩护人表示:“尾号777777在别人眼中可能价值10万,而在我眼中一文不值。或许如果一个普通的号对我有特殊意义,我就会认为它很有价值。”

    唐某辩护人还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手机特号到底有没有价值,又价值多少钱,都很难说清楚。在本案中,也没有对手机特号进行价值鉴定。

    熊某的辩护人称:“手机号码本质是一组数字的组合,没有好坏区分,且没有选号费,本身也无价值,民间交易由个人喜好决定,应受民法调整,而非刑法。退一步讲,假设手机特号是财物,那么唐某和熊某私卖欠费手机特号,电信公司的损失又在哪里?手机靓号私卖后,电信公司反而能收取到每月的通话资费。”

    所以,两名律师均不认同以盗窃罪起诉,认为唐某和熊某只是违反了电信公司的内部规定。

    是否盗窃数额多少

    检察机关认为,唐某单独违规使用员工工号,秘密窃取电信公司的5个号码转卖获利12.9万元,已构成盗窃罪;而熊某伙同唐某共同实施犯罪,盗卖了尾号为6个7的手机特号,并谈好以10万元的价格转给他人,也构成盗窃罪。

    针对检方指控,唐某多次称自己无罪,只是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法庭辩论中,检方针对通过下属员工工号窃取一事对唐某提问。唐某回答,下属在案发以前便辞职,自己作为管理人员有权使用下属员工的工号。

    唐某坚持表示,5个号码均是欠费停机,且欠费3个月以上,按照电信公司规定,可以进行拆网并二次销售,而自己是电信代理商,有此授权。唐某称,自己只是履行职责清理欠费号码,将这些特号推向市场。

    同时,唐某还辩称自己与熊某并不构成共同犯罪,“我和朋友花4万元向熊某购买这个号码,至于他是怎么弄到手的,与我无关。”

    关于给熊某的4万元,唐某辩称:“,钱是通过ATM机转账的,我给他的钱是交预存话费,像6个7的号一般都要交几万。第二,犯罪数额我也不认可。如在市场花一块钱买个鸡蛋,刻上字后,可能有人会花一千元买,那如果被盗,是按一元还是按一千元算盗窃数额?”

    因此,在法庭上,唐某只是“认错”,并不认罪。

    到了后陈述阶段,唐某称:“我今年已经31岁,只有初中文化,汶川地震过后从老家北川来成都工作,从小工做起,升为事发前的副总经理,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机会。”

    由于唐某在庭上表示还有证据需提交,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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