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新装固话装沃家庭套餐办理合同参考范本
联通客户沃家庭业务协议
甲方(主客户):
乙方: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沃家庭业务的主客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条 :客户定义
(一)主客户:甲方为沃家庭业务办理人,沃家庭业务中所有号码产生的全部通信费用付费责任人。主客户对应的沃家庭套餐内的业务号码为主用户,对应的账户为主账户。
(二)成员客户:沃家庭套餐中其他用户号码的所有者,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沃家庭业务的优惠。其对应的套餐内的业务号码为成员用户。
第二条 :办理条件(适用于沃家庭所有成员用户)
(一)固话:仅限于公众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不含ISDN)客户办理。
(二)宽带:仅限于公众后付费宽带产品(不含LAN)所属客户办理。
(三)移动电话:仅限于后付费2G、3G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办理了终端补贴、集团套餐、商旅计划等长期签约方案的2G用户除外)。
(四)办理所需证件:主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成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主客户、所有成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沃家庭套餐的成员若其中业务号码含有靓号等月低消费承诺的,加入沃家庭套餐后原靓号等月低消费承诺继续执行,月低消费承诺发生的话费返还不能用于抵扣沃家庭套餐费用。
(六)趸交宽带未到期用户办理沃家庭套餐时,需按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扣除已经使用部分,余额转为沃家庭套餐预存款。
(七)办理套餐内单用户停机保号、挂失、查询等与付费无关的业务时,仅需所涉及的成员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主客户持本人及该成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即可。办理与付费有关的业务时,须主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成员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八)郊区资费仅限北京市10个郊区县内的个人住宅用户申请。
第三条 :使用条件
(一)业务服务内容及资费说明:
1.套餐基本费按月收取,不足月的按整月计。
2.套餐生效前,套餐所涉及的2G移动电话如为新装则即时开通,执行世界风标准资费,免收首月、次月功能费。
3.套餐生效后,套餐内其他成员的应交费用(不含移动电话历史欠费)转至套餐主账户,不再转出,套餐生效后所产生的应交费用均由套餐主客户承担。取消套餐当月,套餐应交费用仍由套餐主客户承担。套餐失效后,各自终端所产生应交费用分别由所属用户承担。
4.套餐生效后,套餐内所有业务共享可用预存款(不含专项冻结预存款),其他成员号码相关的共享可用预存款(不含专项冻结预存款)全部转至套餐主账户,不再转出,当套餐主账户余额小于所有应交费用总和时,不按优先级分别抵扣相关用户费用,客户需补齐所有应交费用,超过交费期仍未交清相关费用的,将按停机处理。
5.套餐生效后,套餐内通话时长为套餐中固话与2G移动电话共同使用的主叫通话时长,使用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当月套餐内未消费部分不计入下月。3G移动电话不参与共享时长。
6.套餐生效后,套餐内固话与2G移动电话的本地通话、国内直拨长途(不含港澳台)均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各终端国际及港澳台直拨长途按照其所属套餐现行资费标准执行。单次通话如果跨月,则该次通话计入下月帐期。
7.沃家庭套餐内成员之间本地语音通话免费。沃家庭套餐内所有成员用户本地被叫免费,不计入共享时长。沃家庭套餐内2G、3G移动电话在漫游状态时,拨打、接听电话按其各自所属资费中的漫游费标准另行收取。沃家庭成员之间本地视频通话享受优惠资费并优先使用其所属套餐内可视通话时长。
8.套餐内固话、2G移动电话拨打IP接入码所产生的本地通话时长计入套餐内共享时长,相关IP长途费用按照相关运营商IP长途资费标准计费。
9.使用固话、2G移动电话拨打本地免费号码(如119、110、122、120、10010等)时,其通话时长不计费,不消耗套餐内时长。使用固话、2G移动电话拨打400、普通9字头短号码等接入码的通话时长,计入套餐内时长。使用固话、2G移动电话拨打96614、95013等特殊业务号码(含信息台号码)时,其通话时长另行计费,不消耗套餐内时长,所产生的信息费另行计算。
10.套餐内所含增值业务相关费用仅包括功能费,甲方使用时产生的通信费或信息费按照该增值业务的资费标准另行计收。
11.套餐内所含增值业务及优惠在套餐使用期间,甲方不可以取消。甲方在申请套餐前未开通相关增值业务的,在套餐受理成功或生效后自动开通,开通当月免收功能费;如甲方在办理套餐前已开通上述业务,其开通当月功能费按照该业务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12.套餐生效后,套餐内2G、3G移动电话将根据乙方信用评级规则进行信用控制,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港澳台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信用评级情况给予甲方一定的预消费金额或要求甲方交纳一定的预付款。
13.其他本套餐未涉及的业务资费按照乙方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二)办理手续及客户须知:
1.3G合约计划客户加入沃家庭套餐后,原有合约计划继续有效,相关3G专项账本下的话费不与套餐内其他终端共享。
2.沃家庭套餐欠费停机是指套餐账户在逾期(即超过约定缴费期)未足额交纳电信费用时,其下各终端同时停机(含附加业务、增值业务),逾期欠费期间,所选沃家庭套餐费用正常收取,欠费第四个月撤套餐。欠费停机期间,交清套餐欠费及违约金后,各终端自动复机。具体规则如下:
(1)固话:在欠费后个月单停,第二个月双停,第四个月随套餐一同撤机。
(2)2G移动电话:在欠费后个月双停,第四个月随套餐一同撤机。
(3)宽带:在欠费后个月停机,第四个月随套餐一同撤机。
(4)3G业务:套餐内3G业务不欠费,其他任一终端欠费的,除不欠费的3G业务外,其他终端按照上述规则触发欠费停机。套餐内任一3G业务欠费的,视为套餐欠费,将触发套餐内所有终端欠费停机(3G移动电话欠费停机期间不收取3G移动电话套餐费)。
3.套餐生效后,套餐所涉及的固定电话和宽带不能办理撤机、过户、宽带暂关、产品互改、单产品资费种类变更、更改付费方式等业务的操作,撤套餐成功后方可办理。套餐所涉及的2G移动电话不能办理停机保号、撤机、过户、预销号、品牌变更、移动电话基本套餐变更等业务的操作,撤套餐成功后方可办理。
4. 如遇固定电话或宽带新装失败,相关产品按普通业务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5. 特例资费客户不可办理套餐,须将特例资费转换成普通资费后方可办理。沃家庭套餐撤销后,按普通业务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6. 乙方可为沃家庭套餐提供:沃家庭套餐收费账单、沃家庭套餐全额发票、沃家庭套餐内3G套餐发票。
7. 月末后一日不再办理基本套餐及相关可选产品的申请、撤销、变更。
8. 乙方可向甲方套餐内宽带客户免费发布电子媒体,客户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宽带电子媒体信息(宽带信息推送服务)。
(三) 其他
1.套餐开通、变更、解除均在业务办理成功后次月生效。套餐生效前,成员客户按各自选择的资费执行。
2.主客户和成员客户可查询各自详单、共享时长业务使用量、主客户账户账单和预存款余额。
3.套餐内的3G移动电话不允许停机保号;套餐内移动电话挂失或固定电话停机保号期间,免收停机保号费,但沃家庭套餐费用正常收取。
4.成员客户均可为沃家庭业务进行充值或缴费,默认充值或缴费到沃家庭套餐主客户账户中。
5.因主客户未及时缴费而引起欠费的,主客户对所欠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将本协议内容转述给各成员客户,各成员客户应遵守本协议约定。
(二)本协议签署后,如某一客户不同意加入沃家庭,该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退出沃家庭业务。当不满足沃家庭必要条件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其他事项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双方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未提出异议的,协议期限将逐年自动顺延。
乙方有权视行业管理规定和运营情况终止本业务,乙方将提前90日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承诺: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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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客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条:入网要求及业务办理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仅限外籍人士)等。
2、单位客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3、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应该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担保手续为预付款(预存款)方式或本地公民、单位提供担保。本地公民、单位提供担保是指由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民、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应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选择预付款(预存款)方式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缴纳不同业务规定的低额度预付款(预存款)。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预付款(预存款),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甲方通过过户成为新机主的情形下,如因原机主未亲自到场办理过户而导致原机主就此提出异议,甲方应无条件放弃因过户产生的全部权益,并承担由此对原机主及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过户代理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方采用担保人方式入网的,办理过户业务时,甲方须提交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说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要求终止担保。新机主应符合本协议条第(一)款的条件。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交费期限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套餐有效期按约定执行。套餐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可更换套餐。
(三)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资费标准。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未付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计费周期为自然月。由于客户跨计费周期使用通信服务,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五)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每月3日?当月后一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甲方应按时交纳通信费用(由于客户跨计费周期使用通信服务,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甲方服务;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服务。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可用通知单、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
(六)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七)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八)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九)因甲方终端中的软件自动升级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甲方应承担该笔流量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10、网上营业厅www.10010.com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不含港澳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3、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应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4、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5、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甲方了解联通各类业务服务和信息,乙方可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与甲方就业务和服务进行沟通。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变更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享受到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发现因甲方登记资料失实或者甲方未配合及时更正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1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乙方不承担上述情形对甲方所造成的后果。
(三)甲方应妥善管理其通信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使用固网及宽带业务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自行更改其使用性质,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任何经营性服务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若非双方另行约定,乙方提供的宽带接入线路仅限一个终端上网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组网连接其他终端设备。
(六)甲方退网时,对于乙方有偿租赁或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将根据甲方使用该终端设备的时间进行产权判断(MODEM/家庭网关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为一年;ONU /IPTV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为三年;租赁设备归属权不转让),使用时间小于该终端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的,甲方应将终端设备完整归还乙方,如无法归还的应按照该终端设备原价值(MODEM/家庭网关300元/个,ONU光网络终端600元/个,IPTV机顶盒800元/个)向乙方进行赔偿;使用时间大于该终端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的,甲方无需将终端设备归还乙方。产权转让前设备维保由乙方负责,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除外。
(七)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八)乙方在受理业务(服务)后,将进行线路资源核查,对于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在乙方告知甲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交纳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九)在固定电话开通并正常使用前(含新装、移机、改号等),甲方不能将已选中号码通知他人或进行宣传,否则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前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十一)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高话费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十二)甲方发送违法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乙方有权依据接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
(十三)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通信卡密码丢失、锁卡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通信费用。
(十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网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十五)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守约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守约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要求终止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办理拆机或销户的,如甲方预存费用不足,则应按照乙方要求预存一定数额的通信费,次月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和双方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并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的;
2、甲方自行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
3、甲方以担保等方式取得号码使用权的,如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的;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5、甲方欠费停机后(含欠费停机当月)3个月内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业务(服务)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该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的;
8、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9、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电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可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逐年自动顺延。
(甲方承诺: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甲方代理人或监护人:(签字或盖章)
业务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